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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丹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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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丹麦须知

发布日期:2014-01-11       中航国旅 广州旅行社

一、赴丹麦特别提醒

  (一)入境丹麦(外交、公务护照持有者除外)须随身携带经丹麦驻华使领馆确认的有效的国际旅行保险单原件。

  (二)如持商务签证访丹,丹边防警察时常查验邀请函,并向代表团成员以及丹方邀请单位核实有关情况。请我访丹公民注意携带丹方邀请函原件、活动日程以及丹方接待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同时确保代表团每位成员均了解商务活动的有关安排情况。原则上,若中国公民持丹驻华使领馆颁发的签证入境,丹边防将不会对我公民进行类似查验。一旦发生丹警方拒绝我人员入境事件,请立即同中国驻丹麦使馆联系(电话:0045-39460889传真:0045-39460878手机:0045-40764204),寻求帮助。

  (三)丹机场、火车站、旅馆和旅游景点等人多的地方是偷抢案件多发地,请中国公民时刻注意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特别是打电话和买票时),对某些陌生人员的搭话或“热心协助”保持警惕,并尽量减少随身携带的现金数量。一旦发生遭偷抢情况,请及时向就近的丹警察局报案。若护照丢失,请立即按如下程序办理有关补办证件事宜:

  1.到就近的警察局报案,并索取报案证明单。

  2.准备护照复印件(如有)和2张护照相片。

  3.立即同中国驻丹麦大使馆联系,并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联系电话:0045-39460889传真:0045-39460878手机:0045-40764204,使馆地址:Oeregaardsvaenget 5,2900 Hellerup,Denmark.

二、丹麦签证、入境与海关须知

  (一)签证种类及相关规定

  丹麦目前为欧盟成员国和申根协议国,不论持何种护照,中国公民赴丹均须在入境前办妥申根签证。根据丹麦《外侨法令》(ALIENS ACT)第40条,无论签证是否获得批准,申请人都应该提交丹方按规定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持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者须通过我国相关部委或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自行申请。除非签证上特别注明,持任何一个申根国家(包括下述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签发的申根签证可以在申根国家内自由出入,但停留期不得超过签证中注明的时间,一般最多不超过90天。

  申请商务签证者须提交签证申请表、相片、本人有效护照、公司介绍信及营业执照、邀请信、经济担保、医疗保险、签证费以及丹驻华使领馆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短期探亲访友签证需提供签证申请表、相片、本人有效护照、丹邀请方的邀请信、邀请人的护照及长期居留卡的复印件、邀请人在丹麦的工作证明、经济担保、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准假证明、签证费以及申请人与邀请人的关系证明等。

  申请家庭团聚许可需提交本人有效护照、邀请人的邀请信(如果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此行费用,请在邀请信中说明)、邀请人的居留身份(可以是护照,或其它有效的丹麦签证,长期居留证的复印件等)、邀请人的工作情况(雇主声明,或邀请人所拥有经济实体的工商登记等)、邀请人的银行证明、关系证明(递交给使馆的公证书须到省级以上外办认证)、申请人的银行经济担保(如果申请人自己承担费用,须出示银行存款证明)。

  申请留学居留许可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丹麦大学的邀请信(如果邀请方承担旅费,请在信中说明)、可任意支配的资产证明,可支付申请人每年50000丹麦克郎学费和生活费的证明(奖学金、学生贷款或与申请人同姓名的银行存款证明)、工作单位或有关方面同意出国留学的证明以及签证费等。

  申请工作居留许可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邀请人的邀请信(如果邀请人承担旅行费用,请在邀请信中说明)、邀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雇用合同或证明、邀请人的居留身份(可以是护照,或有效的丹麦签证,或长期居留证的复印件)、邀请人的工作情况、邀请人的银行证明及签证费等。

  中丹两国签定的<旅游目的国地位协议>使中国公民前往丹麦旅游成为现实可能。持有丹麦驻华使领馆签发的旅游签证的中国公民旅行团(5人以上成团)最多可在申根成员国境内停留30天,并按预先安排的路线进行观光旅游,但旅游团全部团员必须共同出入申根成员国境,在申根成员国境内要以团队形式旅行。只有经过备案并授权的中国旅行社才可以组织赴丹麦及申根成员国境内的旅游,并为团员申请代办旅游签证。欲在北京丹麦驻华使馆备案的旅行社,必须是中国国家旅游局公布批准的旅行社。

申请旅游签证需提供旅游团的成员名单,包括护照号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详细的行程安排(丹麦文或英文,包括具体往返中国的航班信息、团队欲下榻的每一家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抵离日期,以及每个旅游点间欲采用的交通方式等)、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往返(中国-欧洲某地-中国)机票的预订确认单(要求附成员名单)、旅游团领队姓名、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的名称和具体的联络方式、合作的欧洲旅行社出具确认旅游团在欧洲行程中的食宿交通安排适用于每一位团员的证明;每个成员需提供:两份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格并亲笔签名、两张护照相片、护照、旅行保险(须与签证期限一致,不得少于30,000欧元,并承保任何紧急医疗处理或因医疗原因回国的费用)、资金担保(即银行存款证明)、工作单位或公司证明信(要求有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加盖公章,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及签证费等。  

  丹麦驻华使领馆签证部门联系方式

  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
  地址:中国北京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100600
  电话: +86 (10) 8532 9937
  传真: +86 (10) 8532 993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00
  签证咨询时间:下午15:30-16:30, ,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管辖上海、安徽、江苏、江西和浙江五省市的签证事务
  地址:上海延安西路2200号国贸中心701室 邮编:200336
  电话: +86 (21) 6209 0500
      传真: +86 (21) 6209 0504  
  E-mail: shagkl@um.dk
  签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10:00-12:00。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的签证事务
  地址:广州市流花路中国大酒店商务楼1578室 邮编:510015
  电话:+86 (20) 8666 0795,
  传真: +86 (20) 8667 0315
  E-mail: cangkl@um.dk
  签证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10:00-12:00; 周五不对外开放
  签证咨询时间:周一至周四14:30-16:30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  
  E-mail:hkggkl@um.dk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10:00-16:00;周五,10:00-14:00  
      签证处:周一至周五,10:00-12:00  
  申办丹麦申根签证的详细规定和联系办法请参看丹麦驻中国大使馆网页:Danmarks ambassade Beijing。

  (二)入境须知:
      入境丹麦须随身携带经丹麦驻华使领馆确认的有效的国际旅行保险单原件。如持商务签证访丹,丹边防警察时常查验邀请函,并向代表团成员以及丹方邀请单位核实有关情况。请我访丹公民注意携带丹方邀请函原件、活动日程以及丹方接待单位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同时确保代表团每位成员均了解商务活动的有关安排情况。原则上,若中国公民持丹驻华使领馆颁发的签证入境,丹边防将不会对我公民进行类似查验。一旦发生丹警方拒绝我人员入境事件,请立即同中国驻丹麦使馆联系(电话:0045-39460889手机:0045-40764204),寻求帮助。

  (三)海关规定:

  进出丹麦海关时携带大量货币必须申报
  1.根据丹麦海关法,进出丹麦海关时如携有大量货币,必须向海关当局进行申报。必须申报的货币量以15,000欧元为起点(目前大约相当于112,000丹麦克朗).。货币不仅包括现金,也包括旅行支票。
  2.海关当局有权以货币来源于犯罪行为,或者可能将被用于犯法行为,其中包括用于恐怖活动为理由扣留高额货币。
  3.申报办法:填写申请表(表格可从网址 www.skat.dk, blanket nr. 12.020中下载,也可从边境海关当局直接索取),并交给边境海关。
  4.如携有大量货币而没有及时申报,丹海关当局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丹麦安全形势与治安状况须知

  丹麦政局比较稳定,社会治安总体状况良好。大多数丹公民对社会治安满意,半夜外出、上街游逛基本不存在安全问题。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丹国内发生“漫画事件”后,国际恐怖组织也曾威胁要对丹实施恐怖袭击,但丹方认为丹发生恐怖袭击活动的可能性较小,丹警方尚能控制社会局面。但丹依然存在社会治安问题。丹每年均发生几十起抢劫银行的案件,入室行窃案件更是经常发生。近年来,丹机场、车站、旅游点、饭店和购物中心等地方专门针对外来游客的偷盗案件上升幅度比较明显。目前未发现专门针对中国人案件。但由于中国游客经常随身携带大量现金,防盗意识不强,已成为偷盗团伙的主要目标,请大家时刻注意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特别是打电话和买票时),对某些陌生人员的搭话或“热心协助”保持警惕,并尽量减少随身携带的现金数量。一旦发生遭偷抢情况,请及时向就近的丹警察局报案。若护照丢失,请立即按如下程序办理有关补办证件事宜:
  1.到就近的警察局报案,并索取报案证明单。
  2.准备护照复印件(如有)和2张护照相片。
  3.立即同中国驻丹麦大使馆联系,并约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联系电话:0045-39460889;传真:0045-39460878;手机:0045-40764204,使馆地址:Oeregaardsvaenget 5, 2900 Hellerup,Denmark.

四、常见疾病与医疗状况须知

  丹麦是北欧国家,夏季平均温度16摄氏度左右,冬季平均1摄氏度,疾病较少,主要常见病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骨骼疾病等。呼吸系统感染、感冒等较少发生。

  丹麦有较完善的医疗体系,主要由社区基层医疗单位和医院构成,公民享受全额公共医疗保险服务,但牙科和其他特殊疾病根据不同情况付费。丹麦主要大城市有针灸诊所,但仅限于针灸、按摩等辅助治疗,传统中医中药尚受限制。

  我短期访丹公民如出现急症需紧急治疗,可在当地医院免费救治,但一般性治疗则需付费。由于丹麦人均收入高,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相对较高,可达到国内水平的数倍或10倍以上,建议来丹麦的旅行者办理国际旅行医疗保险。

  遇有紧急就医需要,请拨打112。

  下列医院为24小时急诊医院:
  lAMAGER医院,电话32343234,地址:ITALIENSVEJ
  lBISPEBJERG医院,电话:35313531,地址:BISPEBJERG BAKKE 23
  lFREDERIKSBERG医院,电话:38163816,地址:NORDRE FASANVEJ 57
  lHVIDOVRE医院,电话:36323632,地址:KETEGAARDS ALLE 30

  2006年3月中旬以来,丹从死禽类身上数次检测到H5N1亚型病毒,并采取了严格控制措施。目前疫情已得到严格控制。6月底丹麦有关部门宣布解除危险限制区。

  2004年6月1日,欧盟理事会“关于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决定正式生效,申根签证的申请人需要首先购买国际旅游保险,而且最低保障金额为3万欧元,入境时则要出示国际旅游保险单原件,否则将会被拒入境。自2004年底,办理国际旅游保险已经成为申请欧洲申根签证的前提条件。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曾发出通知,再次提醒中国因公人员在赴申根国家访问时,务必携所购买的国际旅行保险单原件,以备有关国家移民当局入境时查验。

五、当地的风俗与法规须知
  宗教:多数丹麦人信奉丹麦的国教—福音派路德教,但大部分人都不是虔诚的教徒。
  穿着:丹麦人平时生活中对穿着无特殊要求,通常都较为随意。正式活动应着正装。
  饮食:丹麦人比较喜欢的食品有:面包、黄油、火腿、奶酪、熏肉、三明治、肉丸子、烤肉等。
  丧葬:土葬和火葬均可。通过向所在市政厅申请,可自主选择丧葬方式。
      节日:


丹麦主要节日

日期

中文名

当地名

备注

11

元旦

Nytarsdag

3月或4

复活节

Paskesondag

丹麦人庆祝3天复活节。

416

国庆节



玛格丽特二世女王生日

51

劳动节

Arbejdernes kampdag

不是所有的人都放假。

65

宪法日

Grundlovsdag

1849年的这一天丹麦宪法正式签署。

复活节前第七个星期天

戒斋节





复活节后40

耶稣升天节

Kr. Himmelfartsdag

复活节后第七个星期天

圣灵降临节

Pinse

丹麦人庆祝2天圣灵降临节。

623最近的周末

仲夏节





1224

平安夜

Juleaften

孩子们在圣诞夜获得圣诞礼物。

1225

圣诞节

Juledag

圣诞节放假3天。



丹主要法律与规定
  1.法律简史:丹麦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法律出现在12世纪末,当时被称之为省级法律(Provincial Law),其中最著名的法律是1241年公布并执行的日德兰法(Jutlandic Law),又称“大宪章”。省级法律一直运用到1683年,才被丹麦国王克里斯钦五世建立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丹麦法》(Danish Law)所取代,这是丹麦当时在绝对君主统治制度下第一次法律制度的改革。很多省级法律的条文后来逐渐地与丹麦法融为一体,只有一小部分还在独立运用至今,但丹麦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同时,丹麦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受到外国法律的影响,特别是在18至19世纪丹麦法律体系建立时期,自然法(Natural Law)和德国法(German Jurisprudence)等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2.法律结构:丹麦的法律结构基本上可分为两种体系,即公法(Public Law)和民法(Civil Law)。两者的划分界限并不明确。公法主要是指规范丹麦国家一般社会利益的法律的总称。其体系是由以下几方面构成: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刑法(Criminal Law)和程序法(Law of Procedure)。丹麦的民法主要是指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如公司)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其原则是保护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民法体系是由以以下法律构成:合同法(Law of Contract)、侵权法(Law of Torts)、财产法(Law of Property)、遗嘱与继承法(Law of Wills and Succession)以及家庭法(Family Law)等。

  3、大部分在丹中国人能够遵守当地法律和法规,得到了丹政府和人民的好评。但近年来,随着我大批留学生来丹,其中个别人因从事非法获取居留许可、倒卖免税卡等不法行为遭丹方指控,并见诸报端,给我移民对外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六、丹麦物价与供应须知

  丹麦总体物价水平较高,首都哥本哈根近年来一直位居世界物价最高城市排名榜的前十位。丹官方货币为丹麦克朗,实行与欧元联系汇率制度,对人民币比价约为1丹麦克朗兑1.3元人民币,并随欧元对人民币汇价上下浮动。

  丹麦食品、日用品等常用物品供应充足,超市覆盖率很高,居民可以就近买到所需物品。首都哥本哈根拥有北欧最长的步行商业街和多个大型商场,如菲尔兹、Magsin等。绝大部分超市和商场都接受Visa、Master等信用卡结算。

  建议携带少量常用药品、雨具和双相圆孔欧标插头(丹标准电压为220-250V)。

七、丹麦交通与出行须知

  气候:丹麦属海洋性温带阔叶林气候,冬夏温差不大,气候变化无常。全年平均气温7.7℃,降水量约为712毫米,其中最热的七、八月平均气温约16℃,最冷的一、二月平均气温约零下1℃。夏季阳光明媚,气候宜人,白昼时间长;冬季则湿润多雨,日照时间短。基本没有水灾、地震及台风等自然灾害,无较大范围传染病。与北京时差为-7个小时(每年3月下旬至10月下旬实行夏时制,与北京时差-6个小时)。

  交通状况:丹麦全国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发达,交通便利。首都哥本哈根拥有北欧最大的航空港,与北京和上海间均有直达航班。丹麦是世界上交通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公民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丹麦车辆方向盘为左舵,右侧行车。法律规定行车时必须系安全带、打开前车灯,7岁以下儿童乘车时要使用特殊座椅,并坐在汽车后座。

北欧斯勘的纳维亚航空公司(SAS)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与中国北京、上海间设有直达航线(国航与其共享代码):

  1.哥本哈根至北京:航班号为SK995,时间为每天丹麦时间20:55离哥本哈根,次日北京时间11:50抵北京。

  哥本哈根至上海:航班号为SK997,时间为每天丹麦时间18:30离哥本哈根,次日北京时间10:50抵沪。

  2.北京至哥本哈根:航班号为SK996,时间为每天北京时间14:10离北京,同日丹麦时间18:30抵哥本哈根。

  上海至哥本哈根:航班号为SK998,时间为每天北京时间13:40离沪,同日丹麦时间18:40抵哥本哈根。

  从北京往返哥本哈根也可通过赫尔辛基、莫斯科和法兰克福等地转机。

丹国际机场(Kastrup Airport)距市中心8公里,可通过火车、公共汽车、出租车和自行租车的方式抵达。
  1.乘火车:从市内中央火车站每隔20分钟就有一列火车开往机场,行驶时间约为20分钟,火车票价为25.5丹麦克朗。
  2.乘公共汽车:250S路公共汽车每隔10-15分钟从总站开往机场。具体信息可打电话(0045-3611415)或参阅网站:www.ht.dk.
  3.乘出租车:单程出租车价格约为200丹麦克朗。
  4.租车:在机场可向AVIS、EUROPCAR、HERTZ等租车公司咨询。

  在丹麦境内出行可选择公共汽车、火车、地铁、出租车、自行车和自行租车等方式,一般情况下均较为安全。具体信息可参阅哥本哈根指南网页:www.ctw.dk

八、丹麦工作与学习须知

  (一)大部分中国人在丹从事餐饮业,但近年来也有不少人开始从事商贸、旅游、医疗保健等工作,并有一部分人在丹大公司、大专院校和政府部门任职。

  (二)申请工作许可的手续及注意事项请参阅丹麦移民局(The Danish Immigration Service)。咨询电话:0045-35308450,星期一至星期五9:00至15:00.

  (三)丹麦高等教育体系简介

  按照丹麦法律,丹麦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在丹麦政府政策指导下独立的自主办学机构,共分为三类:

  1、大学:丹麦大学教育按照学制分为:“长期高等教育(long Cycle Higher Education)”,本科3年,硕士2年,博士3年。其中本科和硕士可连读。目前丹麦共有12所大学,主要是:哥本哈根大学、丹麦技术大学、奥胡斯大学、罗斯基勒大学、奥尔堡大学、丹麦信息技术大学、南丹麦大学、皇家农业及兽医大学、丹麦药科大学、哥本哈根商业大学、丹麦教育大学、奥胡斯商业大学。上述12所大学隶属于丹麦科技与创新部管辖。此外,丹麦皇家艺术学院也属于大学性质,隶属于丹麦文化部管辖。

  2、大学学院:丹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丹麦语名称CVU,意为 “继续高等教育中心”)是2003年由丹麦教育部对部分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合并而成,共有23所。大学学院授予的最高学位为学士。按照学制可划分为:“中期高等教育(Medium-Cycle Higher Education)”,学制3.5-4年。在丹麦大学学院里还设有2-2.5年制专科。丹麦大学学院隶属于教育部管辖。

  3、专科职业学院:丹麦职业学院分为两类,一是商业职业学院,二是技术职业学院。按照学制划分为:“短期高等教育(Short-Cycle Higher Education)”,学制为2-2.5年。目前丹麦职业教育学院有50多所,隶属于教育部管辖。

  丹麦高中毕业生无论是从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均可根据自己的毕业成绩选择申请大学、大学学院和职业学院。申请大学的平均成绩通常不低于8分(11分制,最出色学生可得13分),申请大学学院和职业学院成绩要求较低,由学校掌握。在大学学院和职业学院的学生如果成绩较好,平均成绩高于8分,可在毕业时申请转入大学相关专业3年级继续学习,学分可转移,直至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毕业。

  丹麦的博士研究生教育有别于硕士研究生教育。读博士等同于就业,由导师发给18000克朗左右的税前工资。注册费为每年12万克朗。能否招收博士研究生取决于导师是否有研究项目。硕士研究生仍属于学生。

  丹麦高等学校每年分两个学期,第一学期是8月-12月底,第二学期是2月-6月。

  丹麦政府自2003年提出对非欧盟国家的留学生收取学费。2004年丹麦职业技术学院率先收费,每年学费5-6万克朗,占学生总数15%的学生享受免费待遇。大学收费政策于2006年秋季开始执行。丹麦政府为确保大学能够招到优秀的外国学生,将为部分外国学生提供奖学金。

  丹麦部分高等院校设有英语教学的专业,供外国学生选择,相关信息可到丹麦教育培训与国际合作中心的网站上查询,网址为:http://www.ciriusonline.dk/eng/studyprog/。丹麦教育部的网址(英文)为:http://eng.uvm.dk/。丹麦科技与创新部的网址(英文)为:http://www.videnskabsministeriet.dk/cgi-bin/news-archive-list.cgi。

  丹麦12所大学网址为
  http://www.studyindenmark.dk/Default.aspx?ID=4014

  (四)申请留学手续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请直接查询各大学及丹驻华使馆网站。

  (五)来丹留学注意事项:
  1.建议中国学生来丹攻读硕士学位。丹本科和专科层次高校不一定适合中国学生就读。
  2.近年来,随着我大批留学生来丹,其中个别人因从事非法获取居留许可、倒卖免税卡等不法行为遭丹方指控并被遣返回国。请来丹留学生注意通过正常途径申请丹居留许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在丹留学生每周可享受免税打工21小时的优惠,但一定注意不要超时,否则,一经发现,将被警方拘留并遣送回国。

九、丹麦移民及国籍政策须知

  (一)移民政策:近年来,丹麦移民政策不断调整,总体趋紧。对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来丹的外国移民新增了丹社会及语言测试,延长了外来移民获丹长期居留的年限并增加考试项目、加大考试难度。同时,丹政府在接收移民过程中注重移民质量,侧重于接收丹短缺的高素质人才,加大了非法移民的打击和遣返力度。

  (二)国籍政策:根据丹麦《国籍法》,可因下列情况取得丹国籍:
  1、出生在丹麦、父母一方为丹麦人的子女;出生在丹麦的非婚生子女,其父具有丹国籍者。
  2、丹境内弃婴,无实据确定其国籍者。
  3、父亲为丹麦人、母亲为外籍的子女,出生时未取得丹国籍者,可在其父母婚后取得丹国籍,但须未满18岁并未婚。
  4、未满12岁的外籍儿童被已婚夫妇(一方须具有丹国籍)或一未婚丹麦公民依丹收养程序领养。

  丹《国籍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其第二条第113款规定可视为对双重国籍的默认,此即“父母一方”“通过申请或以认同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或因“担任他国公职取得外国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国籍者”,“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国国籍法取得某国国籍。

十、使馆及丹麦有关部门联系方式(丹麦区号为:0045)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中国驻丹麦使馆

39460889(总机)

39460877(领事部)

40764204(手机)

39625484

39460878

www.chinaembassy.dk

丹麦外交部

33920000

32540533

http://www.um.dk/

丹麦难移民与社会融合部

33923380

33111239

http://www.inm.dk/

哥本哈根警察局

33251448



哥本哈根

机场警察局

32451448



哥本哈根中心

火车站警察局

33153801



紧急报警电话

112



哥本哈根法院

33448000



哥本哈根观光局

70222442

70222452

http://www.visitcopenhagen.com

丹麦劳动就业部

33925900

33121378

www.bm.dk

丹麦教育部

33925000

33925547

www.uvm.dk

丹麦卫生部

72269000

72269001

www.im.dk

丹麦交通能源部

3923355

33123893

www.trm.dk

丹麦民航管理局

36186000

36186001


青年旅馆信息查询

33313612

33313626

www.danhostel.dk

增值税(VAT)退税



www.golbalrefund.com

中国航空公司丹麦办事处

33149222



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SAS)

70102000





>>丹麦签证办理

丹麦签证咨询:020-628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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