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探亲签注(T)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两种。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注:关于3个月多次港澳探亲签注的解释:
1、持证人只能在签注上所指出境有效期内获准从内地出境。
2、持证人能在香港或澳门逗留至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当日起计算的第90天。
港澳探亲签注办理(T)
一、申请条件
我省居民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三、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经省公安厅认证的照相馆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七)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八)申请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随同申请:
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予单独受理。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受理。
3、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配偶、子女签发与申请人本人相同的探亲签注。
四、办证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港澳探亲签注办理提示
(一)申请签注时,请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二)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三)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未满16周岁须由监护人陪同或代办,并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类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五)申请人选择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通行证的,务必在申请表仔细填写“投递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栏。选择邮政速递由速递公司收取15元/件费用。
(六)经公安部批准,对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实行政策调控的地市,按照调控措施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政策调控措施对外公布。
(七)赴港澳的内地居民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有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行为的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2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八)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九)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十)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自动查询电话:96897(全省)
人工查询电话:(020)83119147
人工投诉电话:(020)83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