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电话:020-62833333    固话拨打免费:8007166666
首页 > 目的地指南 > 中国旅游信息 > 福建 > 莆田 > 文章介绍
旅游产品限时抢购

莆田民俗

更新日期:2018-08-17       来源:中航国旅官网

福建莆田当地特色介绍:

莆田民俗之祖信仰的发源地



   妈祖,原名林默,又名林默娘,莆田县湄洲湾人,传说出生于宋建隆元年(960),卒于宋雍熙四年(987)。在她死后的1000多年中,尽管岁月流逝,沧桑沉浮,她的名字非但没有消失,反而被民间奉为“千秋不朽”“万古流芳”(梁启超题天后宫联句)的“娘妈”,成为“有求必应”的万能“女神”。是莆田市在海内外最有影响的一个历史传奇人物。

   湄洲妈祖祖庙位于被誉为“海上布达拉宫”,创建于公元987年,是当今世界上3000多座妈祖庙的祖庙。平时,来自世界各地的妈祖信众,纷至沓来,寻根谒祖,焚香朝拜,每逢三月二十三和九月初九妈祖节庆,数以万计的台胞和当地民众都来朝圣妈祖,更是人山人海,香烟萦绕,鞭炮齐呜,蔚为壮观。

莆田民俗南戏活化石—莆仙戏



   莆仙戏是福建省古老剧种之一,原名“兴化戏”,流行于古称兴化的莆田、仙游二县及闽中、闽南的兴化方言地区。

   据史料记载和调查考证,它是在古代“百戏”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莆仙戏表演古朴优雅,不少动作深受木偶戏影响,富有独特的艺术风格。莆仙戏的行当沿袭南戏旧规,原来只有生、旦、贴生、则旦、靓妆(净)、末、丑等七个角色,俗称“七子班”。

   莆仙戏音乐传统深厚,唱腔丰富,迄今仍保留不少宋元南戏音乐遗响。莆仙戏的声腔主要是“兴化腔”,它综合溶化莆仙民间歌谣俚曲、十音八乐、佛曲法曲、宋元词曲和大曲歌舞而形成,用方言演唱,是一种具有浓厚地方色彩和风味的声腔。

   莆仙戏传统剧目有五千多个,其中保留宋元南戏原貌或故事情节基本类似的剧目有八十多个。解放后,莆仙戏经过整理、改编、演出的优秀传统剧目有二百多个,其中,《琴挑》、《团圆之后》、《春草闯堂》、《状元与乞丐》等剧目比较著名。剧种的著名剧作家有陈仁鉴和柯如宽、江幼宋等,著名演员有黄文狄、林栋志等。

   2008年2月,莆仙戏老艺人81岁高龄的朱石凤以及74岁的黄宝珍被推荐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统戏剧类)代表性传承人。

   莆田市的新地标,为传承莆仙戏而建造的莆仙大剧院,位于市区延寿路与东园路交叉口东南侧。2008年底建成,大剧院包括公共大厅、大剧院、莆仙戏剧场、音乐厅、博物馆及其它配套设施,是传承古老剧种,展现现代戏剧的大舞台。

莆田南少林遗址

   据考证,莆田南少林始建于南朝陈永定元年(公元557年),其后,不断扩大规模,僧众日多,从绵延的寺基地及周围7000多亩的茶园遗址,足见当年之鼎盛。清初,南少林寺因在反清复明斗争中与天地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清王朝深为忌恨,遣兵焚毁,南少林寺从此湮没于历史烟尘之中。



   明末清初,这里住着清色、清草、清芳、清为四武僧和五百僧众。他们以寺院为阵地,高举复明的大旗,从事反清的活动。清圣祖康熙为了巩固清朝的统治,于甲寅(1674)年,分兵莆田、永泰、仙游三路同时进攻南少林寺。少林寺僧众奋力抵抗,但因力量悬殊而失败了。康熙为根除隐患,毅然纵火焚烧南少林寺,致使南少林寺成为废墟。

   “寺因武显,武以寺名”。少林寺以武闻名天下,当年,南少林寺武僧秉承少林“除暴安良、抵御外虏”的传统,练拳习武,武风极盛,并演化成新的拳路“南拳”。南少林寺湮灭后,“南拳”在民间广泛流传,并随着华侨出国,远播五洲,名扬四海。多少年来,“南拳”传人一直在寻找他们心中的“圣地”——南少林寺。

   1986年至1988年,原莆田县在文物普查中,发现了这座湮灭了几百年的寺院遗址,经过认真发掘,发现了5个刻有“僧兵”、“诸罗汉浴煎茶散”等文字的北宋石槽。史载,只有少林寺才能冠之以“僧兵”二字。据此,经国家文物局批准,1990年12月,福建省考古队对九莲山寺院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出土了“真觉大师 革隹 堤之塔、林泉院、天佑”唐代石刻和“长兴四年岁次癸巳正月”等字样的南唐陶质鸱尾等珍贵的历史文物。

   1992年4月25日,莆田市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外界宣布发现南少林寺遗址,暂定了林泉院即南少林寺。现在,莆田南少林寺已初具规模,大雄宝殿、天王殿、钟鼓楼、山门以及赵扑初题额的“南少林”牌坊等,巍峨壮观,金碧辉煌。周围的古竹寺、霞梧院、九莲岩等大小寺院环绕着南少林寺,形成气势昂扬的寺院群落,重现了当年十方丛林的恢宏气度。

   想了解当地完整的旅游信息,请点击这里: 福建旅游攻略

上一篇: 莆田购物
下一篇:漳州特色——土楼
相关旅游攻略

 

 

中航国旅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2004-至今   荣获《广州市诚信旅行社》称号   网站备案:粤ICP05015386号
本站参考图片部分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本公司联系,我们将马上删除!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