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办理捷克签证:
1、申请捷克签证须由申请人亲自递交。如果申请人年龄小于15岁,申请人不需亲自递交申请材料,可以由其合法监护人代交。
2、申请表须真实并清楚地用罗马大写字母填写,并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年龄小于15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签)。
3、照片尺寸为3.5x4.5公分,底色勿为红色或深蓝色,并粘贴到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4、旅行证件有效期应至少从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长90天。
5、申办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后的30天内办理,但一般会在5至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的120天之内由捷克共和国外事警察局办理。申办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留学签证应在申请表递交60天之内办理。
7、其它所需证件或材料应与申请表一并递交。请在申请签证时将所有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特别是护照,邀请函,机票及医疗保险)一同递交。
8、申请人须出示所要求材料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在签证申请程序完成之后退还申请人。 如果申请停留期超过90天签证,正本不退还。
9、保险(投保金额至少为30,000欧元的旅游医疗保险并且包括一切急救治疗费用或因医疗原因的遣送回国费用)可根据申请人本人的选择在中国境内办理,此保险须在捷克有效。
10、由邀请方办理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官方邀请函。
11、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交纳签证费用。如果被拒签,所交费用将不再退还申请人。签证费用受汇率浮动影响。收取费用时一律使用现金 (币种为人民币)。
12、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以及其它全部材料的递交并不保证一定颁发签证;持有签证亦不保证有权进入捷克共和国,最后的决定将由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在边境作出。
13、外国人在到达捷克共和国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到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登记。旅游者入住酒店,酒店会为其自动办理登记。
14、如欲索取正式签证申请表,可将带有足够邮资的9号回邮信封寄至捷克驻华使馆:北京市建国门外日坛路2号捷克大使馆签证处,邮编:100600,并在信封上注明“索取x张签证申请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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