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出境或过境须知:
1、自加纳经欧洲国家转往第三国者,必须事先办妥欧洲国家过境签证,否则将被拒绝登机。
2、过境加纳转往第三国者,必须持有第三国签证和机票。转机时间超过48小时者,需事先办好加纳签证,否则将被拒绝入境。48小时内转机,可在机场办理落地签证,费用20美元。
加纳入境须知:
1、入境者须填写入境卡,连同护照一并交移民官员办理入境手续,然后到托运行李厅提取托运行李,经海关接受检查后出关。
2、入境加纳需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已确认回程日期和航班的回程机票及在加纳的邀请人发出的邀请信。在加纳的邀请人必须在被邀请人入境前两天将担保信及公司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影印件交机场移民局。
3、海关规定:旅客入境时可免税携带香烟 400支(雪茄100支或烟草454克)、酒750毫升,香水227毫升。动物、武器弹药、易爆物品、高脂牛奶和水银等禁止入境。携带小件商品超过自用数量须报关并支付税款,否则被视为走私,受到严惩。携带现金超过3000美元需在入关时申报,未申报者,出境时携带现金超过3000美元部分海关可予以没收。出境时携带加纳货币不得超过5000塞地。
在加纳停留期间注意事项:
1、自2006年1月1日起, 如无特殊情况,加纳移民局不再为外国人办理停留期延期手续。所有停留期已满、未办理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必须离开加纳。逾期居留者一经发现,立即遣返,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拘留、罚款后驱逐出境。
2、2006年1月1日起,加纳移民局要求所有申请和更新工作许可和居留的外国人增加两项申请资料:健康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书。健康证明待抵达加纳后到加纳政府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可取得。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书须在国内办妥,详细申请程序请参考中国驻加纳使馆网站(http://gh.chineseembassy.org)“领事侨务”或中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mfa.gov.cn)“领事服务-认证、公证”部分。
3、持旅游、访问签证者进入加纳时,可获得最长60天的停留许可。除在签证上另有注明外,持旅游、访问签证者不得在加从事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签证过期费每月罚款10万塞地;居留过期每月罚款20万塞地,超过半年罚款120万塞地。非法工作者将受到拘留、罚款1000万塞地并驱逐出境的处罚。
4、勿随意为他人携带或看管物品,以免被人夹带违禁物品。重要物品最好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注意复印留底。过境旅客不会英语者启程前应认真了解航班经停机场和抵离时间,必要时出示机票请人确认,也可提前请人协助用英语写明抵达目的地和航班号以备确认,避免在经停时误以为抵达目的地而延误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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