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出入境须知
1.凭黎安全局书面许可(有效期为一个月)可入境并获落地签证。
2.外国人凭有效签证可顺利进入黎巴嫩。
3.在展销月里,经安全局及时发布备忘录,有权获得签证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各口岸免费获取落地签证。
4.劳务出口国公民在获得安全局批准之前,不能获取落地签证。
5.下列人员在获取黎安全局批准前,不能获取入境签证:
(1)持过境许可者;
(2)打工谋生者;不受欢迎者。
(3)艺人;
(4)非黎巴嫩家庭、外交人员、海湾六国公民的随从和仆人;
6.黎海关对入境者携带物品实行抽查,对所带物品品种和数量按国际通则办理,无特殊要求。
黎巴嫩海关出入境规定须知
1.海关法规定
自2001年4月23日起,黎巴嫩实施新的海关法。该海关法是1996年由黎巴嫩与法国合作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用打字机打印、手写和用电子表格填写的“装船提单”均予接受。
(2)进入“自由区”的商品一律先免关税,如需在当地销售,再补交税款和办理有关手续。
(3)简化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取消通道审定程序并减少签字。
(4)接受申报有进口货物价值和产地的国际衡量标准。
(5)海关可接受进口商多种付税方式,如通过银行付税。
2.免税物口规定
(1)临时进口。凡为来料加工再出口而进口的物品、进入保税仓库或免税区的物品、经黎海关认可的外国人员的车辆或贴有通行证的外国旅行车辆均可按临时进口物资,在提
交银行保函的前提下可免交关税。临时进口期限为一年,可申请续期。
(2)永久进口。下列永久进口物品可获免税待遇:
1)工农业研究机构进口的物品;
2)宗教机构、教育机构和援助机构进口的物品;
3) 国家总统、联合国、外交使团、军队警察、宪兵、安全总局和海关进口物品(营养品和黎国内能生产的类似物品除外);
4)经海关和有权部门商议认可的用于刺激经济发展和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物品,如:化工类产品;药品书;书刊、杂志;酒店和旅社使用的家具、装置和设备等;
5)国外私有、公共机构、慈善机构赠与的用于援助、救助的物品,特别是经农业部和海关商议认可的农用设备、工具和农用产品;
6)根据内阁颁布的法令予以特殊免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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